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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興代理因三項違法行為合計被罰41.5萬元

    時間: 2018-08-16 14:19:40 來源: 千龍網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16日公布了浙江保監局對湖州永興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興代理”)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浙保監罰〔2018〕26號)。

    決定書顯示,經查,永興代理及陳偉華存在三項違法行為。一是臨時負責人實際任職時間超過3個月。永興代理分別于2016年12月19日、2017年1月19日任命金某某、邱某某擔任下轄臺州分公司、杭州分公司臨時負責人,并分別于2017年2月7日、2017年2月17日向我局提交任命臨時負責人的報告。至現場檢查之日(2018年1月29日),金某某、邱某某仍然擔任臺州分公司、杭州分公司臨時負責人,實際任職時間超過3個月。

    二是未為銷售人員辦理執業登記。至現場檢查之日(2018年1月29日),永興代理與31名代理人簽訂了保險代理合同,并向代理人支付傭金,但未為這31名代理人辦理執業登記。

    三是編制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其一,2017年3月,永興代理與某健康保險浙江分公司簽訂代理協議,開展業務合作。2017年,永興代理代理銷售該公司相關保險產品,涉及保費11.87萬元。永興代理通過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向我局報送的月監管報表中,未在人身險公司業務報表中如實反映相關業務數據。

    其二,2017年6-12月,永興代理以勞務費、信息咨詢費等方式支付代理人傭金,涉及金額532.32萬元。其中,通過湖州某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支付353.08萬元,通過上饒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79.24萬元。

    陳偉華,永興代理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對上述3項違法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浙江保監局指出,永興代理上述“違法行為一”,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下同)第二十四條,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七)項,對永興代理警告,并罰款人民幣5000元;對陳偉華警告,并罰款人民幣5000元。

    永興代理上述“違法行為二”,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保監會令2013年第2號,下同)第十三條,依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二條,對永興代理警告,并罰款人民幣3萬元。

    永興代理上述“違法行為三”,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條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五十六條,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對永興代理罰款人民幣38萬元;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陳偉華警告,并罰款人民幣8萬元。

    上述3項合計,浙江保監局決定對永興代理警告,并罰款人民幣41.5萬元;決定對陳偉華警告,并罰款人民幣8.5萬元。

    關鍵詞: 永興 違法行為

    責任編輯:QL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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