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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球今熱點:平臺權力視角下網絡平臺規則的制定、執行與適用

    時間: 2022-10-08 20:52:49 來源: 趙祥瑞

    摘要:平臺規則是網絡平臺為實現其內部治理的重要工具,在應對平臺與日俱增的信息處理、內容監管與市場整治業務時,其運行邏輯呈現出自身的特殊性?;跀底种卫碚Z境下國家實證法難以滿足監管需要,平臺制定規則進行自我賦權存在正當性基礎。平臺規則的執行,是回應平臺治理對于時效性的要求,也有技術賦能、市場規范與競爭格局的現實考量。傳統爭議解決機制應對線上糾紛存在爭議入門與規范適用的困境,而“線上爭議解決”機制拓寬了平臺規則的適用空間,促進了平臺規則的進化。


    (相關資料圖)

    平臺規則主要指網絡平臺為實施平臺治理而制定的一系列用戶協議。作為網絡世界“規范性文件”的平臺規則,其制定和實施與代表國家權威并且強制實施的國家實證法雖然大相徑庭,但兩者共同構成了網絡世界的法治規范。在“代碼即法律”的時代語境與“模仿學習”的技術特征下,平臺規則多多少少帶有“法律”的意涵與特點。通過規則的設置與實施,有學者使用“準立法權”“準執法權”與“準司法權”來形容平臺自我賦權的運行模式[1]。此類研究不僅將公法視角擴展進網絡世界的私人權力分析,亦可借助相關概念觀察平臺規則與國家實證法之間的持久張力。

    一、平臺規則的制定

    (一)對立法權的探討

    對于平臺行使“準立法權”的說法,天然存在討論的空間,網絡平臺的經營者幾乎無例外屬于私人產權的私人部門,從性質上歸屬于民營企業的范疇,由私人部門“立法”無疑是對國家立法的挑戰,對于平臺“準立法權”的探討需要重新回到“立法權”本身的思考,進而探索平臺“準立法權”的權力來源。

    1.國家對立法權的壟斷

    進入現代社會以來,人類棲身于“國家”的政治組織之中,為了獲取安全、自由與更加美好的生活,現代國家紛紛成立,因此人類也被稱為“社會公眾”,開始了一種全新的現代政治生活?!吧鐣姟本哂袧庥舻恼螌W色彩,以區別于傳統視野下的“人”或“百姓”,意味著政治生活從單向度的管理控制關系向民主參與關系跨越?,F代國家經由人民的授權,組建立法機關壟斷立法分配正義,這種論述是現代政治理論的預設,從此人類從茹毛飲血、天命不堪的舊世界進入到生機盎然、天下大同的新世界。

    國家對立法權的壟斷需要設置立法機關承擔立法使命。非聯邦國家采取國家層面的民意代表機關作為唯一立法機關的立法模式,可被稱為“一元立法模式”。諸如我國《憲法》將立法機關設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①,只有該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方可被稱為“法律”,《憲法》將法律制定權唯一授予給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即表示其他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并非狹義所指的“法律”,一般命名為“條例”“規定”“辦法”等。聯邦國家采取二元或者多元立法模式,聯邦與其組成區域(州、邦、國)的立法機關分享立法權力,其組成區域的立法權不依賴于聯邦憲法的授權,而是不言而喻的、固有的、保留的、非必要不得克減的立法權。

    人民的認同是國家壟斷立法權的合法性基礎。憲法認為,人民應當被解釋為國家的主人,去替代全知全能的“天命”與“上帝”,人民的意志通過集體話語體系的塑造,賦予政治以合法性。人民要求不能制定朝令夕改的法律,不能隨意玩弄法律解釋,也不能制定荒唐的、經不起推敲卻又不容質疑的法律,立法應當滿足公眾參與、公正合理與權威的要求,國家壟斷法律制定權,才能實現良法善治。

    法律被解釋為國家壟斷的公共產品。法律的背后是國家集中體現的公共意志,只能通過立法機關收集人民的討論形成法案并審議,進行表決,當法案被決議通過時,便獲得生命,成為法律,決議未被通過,則胎死腹中,這種略顯生動的表述就是立法機關把人民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的過程。宗族法律、教會法律等其他社會規范被剝離掉國家實證法的屬性,除非經由法定程序被認可為法律規范,其他民間規范不被國家承認其合法性,只能在各自領域發揮其作用,無法產生一般性的約束力與強制力。

    2.平臺規則對國家立法的模仿學習

    平臺規則作為平臺公共生活的制度基礎,是進入平臺的入門條件。用戶進入平臺,必須勾選平臺協議與規則,如不勾選,該平臺的服務則恕不提供,換句話說,如果想要進入平臺開展相應活動,必須接受平臺規則的約束。

    平臺規則一經制定,效力遍及全體平臺成員。平臺規則對所有平臺成員適用,用戶不可選擇,用戶如果同意平臺提供的用戶協議與規則,默認該用戶已經知曉全部規則,用戶是否真正逐條翻閱,在所不問。用戶同意平臺規則的同時也幾乎無例外同意了平臺可以單方變更用戶協議與規則。亦如國家立法,一經制定,所有公眾只能接受,不能以不懂法來主張抗拒法律的實施,此之謂“不知法者亦有罪”。

    平臺規則的制定與修改可容納一定程度的公眾參與。平臺規則雖然由平臺單方制定,但許多平臺設置了規則制定的協商討論機構②,收集用戶意見,以資參考。但畢竟不同于立法機關的立法程序,平臺規則并未設置審議與表決程序,往往由平臺內部機構擬定“草案”或“修改案”,經一段時間的公示之后收集反饋意見,形成“正式案”,隨即付諸實施。平臺行使“準立法權”相比國家立法程序往往簡單直接,但對于商業效率的追求本身就難以兼顧民主程序與公平價值。

    平臺世界里國家實證法與平臺規則兩套規范體系并行而立,“平臺立法”與國家立法相互映射。問題是,平臺行使一定程度的“準立法權”是對國家立法權的跟隨,抑或是僭越?民主世界里,程序的尊嚴與個體的價值是否成為平臺戲弄的對象?這些問題的回答有助于我們更深層次地認識平臺時代的社會形態。

    (二)平臺“準立法權”的正當性

    2019年施行的《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二條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此條款為平臺運營者行使“準立法權”進行了相應的“認可”。但是,面對網絡平臺二十年飛速狂奔的產業實踐,《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二條并非創設性規則,平臺規則在《電子商務法》立法之前運作已久,而平臺“準立法權”究竟從何而來?

    1.平臺“準立法權”的演進賦權

    咨諸歷史,可以更好地透視事物發展的原因?,F代民法與公法都是適應工業時代的制度產物,以原子化的個體主義預設作為法哲學基礎,以國家權威機關保證強制執行作為制度剛性的背書。當代社會馳騁在“信息高速公路”③上,社會交往不再依賴“肉身聚集”,適用于工業時代的現代法律難以想象1990年代以來的互聯網革命,也未曾思考過社會發展的平臺化趨勢。平臺由于聚集效應與資本傾注,需要成長為行業巨頭,其發展顯示出傳統產業難以匹及的速度與效率,而法律的進化緩慢又謹慎,國家立法眺望產業發展,制度設計往往語焉不詳,平臺的資本驅動與法律的寬松環境形成了網絡產業“蒙眼狂奔”的雙重動因。由于線上與線下的環境迥然不同,線上急需制度建設,而國家立法難以及時跟進,平臺掌握一定程度的“準立法權”是平臺治理的客觀需要。制定平臺規則,正是在“法律留白”的數字經濟場域填補權威真空,進行市場干預,即使并不存在國家立法的授權,平臺“準立法權”依然具有獨立價值。

    2.平臺“準立法權”的社會賦權

    傳統對于公共治理的主體框架可被切割為“公共部門(國家與政府)”“市場部門(商業企業)”與“第三部門(非政府組織)”。作為市場部門的平臺在產權上歸屬于私人,并不同于公共部門,后者由于提供社會需要的絕大多數公共產品,將其權力行使用作社會秩序的維持與給付要求的供給,需要通過組織法與立法法將立法權力賦予給公共部門,使其具有制定規范性文件以發布決定與命令的權力,而市場部門并不負載過多的公共職能,其關注市場甚于公益,制定規則往往并非為社會公眾提供符合公共價值的制度產品,而是為了規范行動秩序,促成市場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平臺規則的制定權并不依賴于法律的授權,而為私人權力所固有。

    平臺規則作為“平臺立法”的表現形式,其背后所體現的是平臺意志與生態治理的新商業秩序。不同于線下世界的舊秩序,線上世界的新秩序主要依賴平臺運營者的調整,國家權威的干預明顯弱于線下世界,平臺運營者依靠其超乎監管部門的技術實力——即算法,取代互聯網領域本應輸入并實施的政治權力,成立“有組織的私人秩序”[2]。傳統語境中,社會權力并不依賴于政治權力而獨立運作,參考社團、公司、非政府組織等典型的社群組織形態,正如公司、社團章程以及勞動紀律、人力資源管理手冊等組織管理規范,平臺作為社會組織的一種,當然具有制定并發布平臺活動管理規范的資格與能力,通過制定規則輸出社會權力。平臺“準立法權”便是經由社會賦權,以增強組織治理效能,提升市場競爭力。

    二、平臺規則的執行

    (一)平臺“準執法權”的理論證成

    平臺生態并非僅僅依靠參與成員的內在規范即可收獲良好治理,必須存在作為外部規范的平臺規則的執行。平臺“準執法權”意味著平臺實施違法打擊與內容整飭,增加用戶權利的保護力度。對于用戶權利的保障并非僅僅因為保護個體權利而獲得正當性,更因為產生社會交往、秩序維持與預期收益的合理預期而增加總體社會經濟效益。對于平臺“準執法權”的判斷需要思考其經濟合理性與其背后的制度績效,亦不可忽視其合法性的解讀。

    1.經濟性證成

    首先,平臺規則的執行對用戶行為產生正面激勵。商業活動依賴道德自律與誠信經營,但沒有規則的執行與反饋,行為難以獲得真正的外在約束,如果線上交往“無法可依”,用戶的知識成果與市場推廣將會被輕易模仿與掠奪,從而利潤錯配,違法者通過“食人而肥”,最終導致劣幣驅逐良幣。平臺規則的精準執行將違法侵權者的不當獲利迅速剝離,從而及時止損,克制其不良動機與違法意圖,收獲守法用戶的支持與信心。經過規則對市場的系統整飭,不法者將會被“漏斗系統”篩除,其劣質、不法的內容被拋棄,優質、合法的內容將得到系統的評級與推薦,獲得公域流量傾注。用戶的勞動成果被平臺規則所保護,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對用戶主體性發揮、商業交往與知識創作產生正面激勵,平臺市場繼而欣欣向榮,社會財富得以積聚。

    其次,平臺規則的執行效率顯著。傳統線下執法高度依賴投訴、舉報,案件需要人工受理并且程序冗長,耗費的時間成本與經濟成本往往由于公正期待而被忽視,但即便如此,我國執法機關事多人少的執法現狀難以滿足高速發展的市場經濟所帶來的違法封堵的需要。單個案件的執法不僅低效,而且執法資源投入嚴重不足,案件辦理的質量與水平也參差不齊。線上執法更依賴平臺規則的執行,相比線下執法的程序繁累,平臺規則執行精準且高效,案件處理及時,且不存在執法資源地區差異所帶來的執法質量不均等問題。在用戶侵權場景,用戶只需在平臺后臺操作舉報與投訴,平臺的客服部門及時對接并展開違法打擊;平臺主動監管場景中,一經發現違法侵權現象,立刻采取必要措施,減少被侵權人的維權成本。

    2.合法性證成

    首先,平臺規則的執行切合自我規制的規范意涵。線上執法環境要求對于信息與技術的掌握,受制于信息獲取與技術能力,僅由政府對線上進行執法不切實際,要求平臺掌握“準執法權”,這與自我規制不謀而合。自我規制存在諸多優勢,規制主體技術水平較高,面對同行壓力有助于促成規制效果的競爭,不需要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即可降低規制成本,因此自我規制得到日益廣泛的應用。美國和歐盟的經驗表明,自我規制可以成為有效的規制策略[3]。

    其次,平臺規則的執行仍然是對合同治理的規范遵循。在平臺治理體系的建構過程中,平臺以主導者的身份輸出監管秩序,但這并不意味著平臺放棄了市場部門的角色,成為公共部門的組成機構。平臺與用戶之間權利義務的界定仍然以訂立的用戶協議及規則作為合意基礎,規則的執行并非平臺單方決斷而絲毫不考慮用戶之獨立意志,規則實施過程中,其意涵的解釋獲得平臺各方參與,平臺治理各方主體的利益貫徹其中。規則執行其作為合同治理從未褪色,隨之產生的行為約束與合同信守仍然是低成本實施平臺治理的基本要素。正因如此,司法機關傾向認定平臺規則的執行屬于平臺內部治理事項。在淘寶用戶蔡振文訴淘寶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淘寶平臺雖擁有龐大的用戶群體,但不屬于公共服務企業或準公共服務企業,若用戶不愿接受淘寶平臺服務規則,可選擇“用腳投票”,淘寶平臺的規則合理與否應交由淘寶用戶予以體驗和評價,司法應對此給予足夠的尊重,不應強行介入,否則,商事交易主體的私權利內容和處分意志將極大壓縮,鼓勵交易、尊重交易的司法導向亦將嚴重褪色④。

    (二)平臺“準執法權”的現實基礎

    平臺“準執法權”作為新型權力,超出了傳統法學理論的視野,其制度成因僅作規范分析并不能揭示平臺“準執法權”的全部面貌。平臺“準執法權”對現實的回應,需要將技術賦能、市場規范、競爭格局統籌考量。

    1.算法技術使得平臺規則的執行成為可能

    平臺內容數量龐大,規則執行如果采用人工處理,將由于成本高昂而難以為繼,機器學習技術自動檢索違法與侵權內容,使得平臺規則的執行成為可能。平臺所擁有的技術實力與強大高效的算法架構可以幫助平臺監管機構準確識別違法行為并采取相關技術措施攔截違規內容。以短視頻平臺抖音為例,2020年,抖音安全中心共處罰違規賬號1717.1萬個,事先攔截違規視頻內容超過2.64億條⑤。如此龐大的違規處理不依賴算法技術與人工智能絕無可能,而巨量的數據監控需要功能極其強大的審查算法,平臺之間對算法力量的比拼構成了關鍵的市場競爭要素,算法競爭之中,頭部平臺的技術優勢明顯,也正因如此,網絡平臺將自己歸屬于科技類企業,而非銷售類企業。

    2.規范市場秩序要求平臺規則的積極執行

    伴隨平臺經濟交易體量的上升與社會影響力的增強,侵權與違法行為日益猖獗。平臺規則如果無法得到準確且及時的執行,將導致對于市場的放任,而放任市場的無序不利于平臺成長為超級企業,也會損失平臺的商譽與用戶的信任。任何商業組織如果想成長為行業的領導者,必須肩負起社會責任,規范商業行為,完善市場秩序。以電子商務平臺為例,用戶的所有交易均受到平臺的監控,平臺內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一言一行都在平臺留有相關信息的記錄與留存,違反平臺規則的行為一經發生,就會遭受平臺的風險提示甚至懲處。平臺對用戶的懲處措施從輕到重,輕則信用降低,重則停業整頓,最嚴重的措施是直接清退,進行封閉處理,終結其使用平臺服務的權利。受益于平臺規則低廉的運行成本以及懲處措施的嚴密與及時,有研究指出,線上平臺交易的欺詐水平總體低于線下實體交易[4]。實踐證明,平臺規則的執行對于規范市場秩序成效顯著。

    3.平臺競爭漸成寡頭格局逼迫平臺規則的執行

    依據相關經濟理論,平臺經濟所依托的“相關市場”存在“雙邊/多邊市場”特征,部分平臺所處的市場以壟斷為最優解,市場格局逼迫平臺必須成長為行業寡頭,若無力問鼎,則生存都將陷入困境。為使得自己的商業成就基業長青,平臺作為市場的運營者與管理者,必須推出內容完備且執行充分的規則體系,整肅市場秩序,從而吸引更多的商戶與用戶入駐平臺,流量滾雪球的同時,邊際成本隨之降低。

    三、網絡平臺規則的適用

    (一)傳統爭議解決機制對于適用平臺規則的問題

    在傳統的多元糾紛解決框架中,民商事爭議解決機制由調解機構、仲裁機構以及司法機關作為主導者,將高高在上的國家立法解釋為貼近民情的生活語言,在社會交往中定分止爭,為生產與生活提供確定性。但線上爭議與傳統爭議存在諸多不同,由于傳統爭議解決機制難以適應線上糾紛的新情況,數量龐大的糾紛不會進入爭議解決的過程,平臺規則的適用空間嚴重受限,而傳統爭議解決機制對于規范的適用和平臺規則的解釋難以把握,其應對線上爭議需要做出調整與改變。

    1.爭議入門的問題

    首先,人民調解無法適應陌生人場景。人民調解制度是我國司法政策為踐行群眾路線所創設的一項重要的糾紛解決機制。相比仲裁機構與司法機關,調解機構生長于普通的勞動群眾之中,可以更好地把握社情與民意,將群眾的糾紛及時化解于基層,眾多事實清楚、訴求簡明、矛盾較小的糾紛無需進入國家司法機關的審理過程即可解決。但人民調解制度依托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內嵌于自治團體之中,高度依賴對于糾紛化解者(團體權威)的信任,其結果的執行或由于自覺,或憑借群眾監督,意圖獲得強制執行力只可訴諸司法確認,人民調解制度是典型的只能適用于熟人社會的機制設計?;ヂ摼W之所以能夠成為新型基礎設施,在于其互聯互通可以降低陌生人之間的交往成本,增加交易撮合與溝通協商的頻率與成功率?;ヂ摼W的終極目的是實現全民上網,鏈接一切,線上爭議幾乎不可能存在熟人爭議的可能性,人民調解制度不存在發揮其作用的空間。

    其次,仲裁合意啟動且成本高昂拒斥線上爭議。民商事仲裁是專業性的糾紛解決機制,其產生是商事交易對糾紛解決追求效率與專業性的結果。仲裁機構互相競爭以通過口碑營銷,仲裁規則注重客戶秘密的保障,仲裁程序相較審判程序簡單高效,并且仲裁員一般由行業內具有相當權威性的專業人士擔任,由于上述仲裁的諸多優勢,高端商事業務以及跨國貿易糾紛往往通過仲裁取得結果。但仲裁相比于其他糾紛解決機制,其突出“愿賭服輸”的設計意圖存在極其特別的入門要求:仲裁受理根據當事人意定而非法定,仲裁啟動必須存在證明當事人合意的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線上爭議并不存在仲裁合意,仲裁程序無法啟動。即使仲裁可行,爭議當事人衡量高額的仲裁費用,由于成本高昂,傾向于自認倒霉。

    第三,審判程序繁瑣難以滿足當事人的效率追求。作為社會公正最后一道防線的司法審判,將民商事糾紛解決規范以程序法,通過國家司法權的行使為糾紛裁判提供終局性結果。相比其他糾紛解決途徑,司法審判的過程最為漫長,司法機關審理民商事案件,居中裁判。為保證兼聽則明,審理過程不偏不倚,恪守程序公正,糾紛當事人需要承受繁重的程序訴累。線上爭議中大量存在小額糾紛,由于訴訟程序繁瑣,當事人往往不會尋求司法救濟。另外,線上糾紛也著重表現為人格權侵權糾紛與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由于網絡傳播速度快、范圍廣,爆款新聞在幾小時之內便可達到幾十萬瀏覽量,因此上述兩種侵權糾紛要求平臺及時進行移除處理以降低損失,訴諸司法救濟可能會錯失止損良機。

    綜上可知,傳統爭議解決機制應對線上爭議門檻頗高,大量的爭議不會進入爭議解決過程,平臺規則的適用空間狹窄。

    2.規范適用的問題

    首先,立法粗疏使得法律適用缺乏明確指引。如筆者在前面所指出的,規范線上空間的國家實證法由于立法時機不成熟,呈現出立法寬松的境況。此種立法寬松也可以被理解為立法粗疏,一方面為平臺的發展提供規則緩和的競技場,以培育超級平臺;另一方面立法粗疏卻也意味著案件審理缺乏法律淵源的參照與指引,容易導致線上爭議的法律適用無法可依。糾紛當事人就法律的適用尋求司法機關的回答,但可能遭遇同案不同判的尷尬局面。

    其次,平臺規則的解釋缺少專業思考。由于法律適用存在困境,司法機關對于平臺規則的解釋成為案件審理的論證依據。平臺規則作為合同的表現形式,其成立與效力歸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其條款與行文由平臺提供,其意思解釋往往有賴于平臺闡釋,體現平臺的專業性,司法機關對于平臺規則的內容并不熟悉。另外,由于前述審判程序復雜,門檻較高,進入司法審理的相關案件數量較少,大量案件并未得到司法機關的關注,也使得司法機關對平臺規則的解釋由于沒有得到充分研究而缺乏專業性。司法機關如果對平臺規則施加不當干預,將降低平臺自治空間,亦使司法權威大打折扣,不利于糾紛解決的化解。

    (二)平臺“準司法權”的行使對線上爭議的有效應對

    平臺“準司法權”的行使,即平臺規則的適用,是平臺受理用戶爭議,采取協商、調解、裁決等多種方式,將平臺規則適用于用戶糾紛,以解決用戶爭議的過程。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伴隨電子商務的興起,開始出現了“線上爭議解決”(Online Disputes Resolution,簡稱ODR)機制的實踐與探討,市場龐大、交易聚集的網絡平臺紛紛構建了涉及線上投訴、第三方爭議解決在內的“平臺爭議解決”機制,設置專門的客服部門受理用戶爭議,就糾紛進行處理。平臺爭議解決機制從屬于ODR范疇,作為全新的法律現象,線上爭議解決機制從無到有,或來自于模仿線下世界的爭議解決機制,或由于線上爭議解決機制之間的互相競爭、試錯而產生[5],為線上爭議解決提供了超越傳統爭議解決機制的選擇,也為平臺規則的適用提供了制度依托。

    1.平臺爭議解決機制便利線上爭議解決

    首先,平臺爭議解決機制費用低廉,降低糾紛化解的門檻。傳統爭議解決由于地域管轄,往往需要當事人支出高額的交通費用與食宿費用,再加上訴訟、仲裁費用高昂,爭議當事人獲得的勝訴利益扣除爭議成本之后可能所剩無幾。因此糾紛進入仲裁與司法審判的門檻偏高,不利于當事人的糾紛化解。平臺爭議解決機制可以開展遠程操作,免除了糾紛當事人舟車勞頓之苦,并且“零價”實施,大幅降低了糾紛解決成本與糾紛化解門檻,數量龐大的糾紛能夠進入解決程序。

    其次,平臺爭議解決機制,程序簡單迅速,能更好地滿足當事人的效率要求。傳統爭議解決程序,尤其審判程序嚴謹細致,但面對線上爭議對于時效性與效率的要求難以兼顧。平臺爭議解決機制可以實現全天候服務,技術儲備足夠的平臺甚至可以進行客戶定制服務,程序難題大大消解。

    最后,信息通信技術的應用提高了平臺爭議解決機制的效率。這類技術具有自動化操作功能,可以進行電子檔文管理與信息檢索,爭議解決過程簡單高效[6]。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通信技術跨域時空,降低糾分解決參與的難度。

    2.平臺規則的適用即多元規范的適用

    首先,線上爭議解決涉及多元規范。線上爭議所集中呈現的糾紛類型主要有人格權、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與平臺服務協議與規則糾紛,這兩類糾紛類型往往并不僅僅涉及對于單一規范的適用。盡管如前所述,法律的適用存在立法粗疏,但在業已完善的領域仍可發揮其定分止爭的裁判作用。平臺規則可以作為處理線上爭議的直接依據,相較法律,平臺規則規定更為細致而具有更強的針對性與適用性,便于爭議解決機構的規范查找與論證。除此之外,線上的民事習慣更可以發揮其“習慣法”的功能,給線上爭議提供規范指引。

    其次,平臺規則的適用具有開放性。制定法、平臺規則與相應民事習慣并不是割裂的存在,考慮完備的平臺規則往往將制定法的相關要求、民事習慣納入其中,平臺爭議解決對于多元規范的尋找與適用往往在平臺規則中即可發現全部的規范依據,這意味著爭議解決機構對于平臺規則的適用即多元規范的適用。

    3.平臺規則的適用對平臺規則形成正向反饋

    首先,平臺規則的適用強化平臺規則的遵守。對平臺規則的反復爭議與解釋,明晰平臺規則的條款意涵,將具有多重解釋的詞句統一其適用,有助于平臺內經營者與消費者加深對于平臺規則的理解與遵守。此外,平臺規則普遍規定的事項通過長期適用,獲得爭議各方的認同,將逐漸升級為行業習慣,成為習慣法,進而得到用戶的普遍遵守。

    其次,平臺規則的適用促進平臺規則的完善。平臺通過自身信息獲取、利用成本低廉的優勢以及技術架構,營造比線下更加優良的規范適用環境[7]。平臺內經營者與消費者反復博弈,在將平臺規則的涵義厘清的同時,也會讓一些不確切或者缺乏適用性的平臺規則獲得更加具體的信息,有助于平臺修改、完善規則。平臺規則經由平臺爭議解決機制收集用戶的意見與相關的信息,增強規則的確定性。

    四、結語

    平臺規則的發展依賴于豐富的工具、樣本與實踐,而平臺誕生至今,其時間維度略顯短暫,平臺治理必將是漫長而細致入微的。在平臺治理語境下,傳統國家實證法的干預存在力所不及的態勢,而平臺權力得以塑造并通過平臺規則對龐大的內容生態進行有效管控與市場整飭,呈現出不同于線下語境的高效、多元與應變,平臺規則從而成為平臺治理的有效抓手。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對網絡平臺監管能力的缺失,逐漸讓監管機關采取其他方式容納政府意志。國家實證法對于平臺治理的干預,逐漸演化出“監管嵌入”的特殊模式,通過將監管機關的監管要求內嵌于平臺規則之中,通過平臺規則的實施進而實現監管的“外包”。對此,我們不應過分期待。對于平臺監管而言,政府不能缺位,但也應對平臺私人產權性質給予充分的尊重,如何探究監管機關與平臺經營主體的合作治理,為平臺治理創設更多的可能性,將是一個更有分量的話題。

    注釋:

    ①《憲法》第五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②如淘寶平臺為收集用戶對淘寶規則的意見反饋,設置了“規則眾議院”。

    ③“信息高速公路”的正式名稱是“國家信息基礎設施(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簡稱NII)”。該名稱來自美國,是現代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的主體。1992年,美國總統候選人克林頓提出將建設“信息高速公路”作為振興美國經濟的一項重要措施,該方案于1993年成為美國政府的建設計劃。緊隨其后,日本、加拿大和歐洲等工業發達國家相繼將“信息高速公路”納入政府規劃。所謂“信息高速公路”并不是指交通公路,而是指高速計算機通信網絡及其相關系統?!靶畔⒏咚俟贰本褪菍⒄畽C關、社會組織、市場企業、家家戶戶的計算機相互連接,提升信息處理的效率,從而降低社會交往成本,最大限度實現信息共享。

    ④參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6民終3872號蔡振文與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⑤參見《2020抖音安全年度報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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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林建宗.平臺型電子商務中的私人秩序研究[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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