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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富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被罰12萬元:存在高管未取得任職資格等問題

    時間: 2018-09-20 11:52:15 來源: 財經網

    9月20日上海保監局公布滬保監罰〔2018〕3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上海富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進行處罰。公告顯示,經查明,上海富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存在如下違法違規行為:一是未按要求繳納存保證金;二是高管任職未取得保險監督管理結構核準任職資格。針對以上行為,上海保監局對上海富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處以5萬元和7萬元罰款,合計處罰款12萬元。

    以下是處罰書原件:

    當事人:上海富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號A5(83)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黃榕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我局經審核后不予采納。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如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未按要求繳存保證金

    你公司于2016年增加注冊資本,但未相應增加保證金,截至2017年7月28日,繳存保證金未達到注冊資本的5%。

    二、高管任職未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2016年1月2日至2016年11月15日,陳明泉作為你公司的負責人,全面負責你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未取得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及有關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談話筆錄,業務、財務憑證復印件等證據證明。

    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你公司存在未按要求繳存保證金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七十四條,責令你公司改正,處5萬元罰款。

    你公司存在高管任職未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責令你公司改正,處7萬元罰款。

    綜上,責令你公司改正,合計處罰款12萬元。

    你公司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所附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上海保監局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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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QL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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