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飲酒后駕駛豫NXXXQ3號小型汽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柘城縣蘇州路與工業路紅綠燈處,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抽取韓某靜脈血液送至司法鑒定所檢驗鑒定,韓某靜脈血液中的乙醇成份,含量為:151.3mg/100ml,目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資料圖】
柘城縣李原鄉蘇莊村委會李樓居民李某浩飲酒后駕駛豫NHXXXM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柘城縣淮海南路附近時,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后經抽取李某浩靜脈血液送至司法鑒定所檢驗鑒定,李某浩靜脈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24.3mg/100ml,目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李某備飲酒后駕駛無號牌機動三輪汽車行駛至安平鎮楊莊村路段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抽取李某備靜脈血液送至司法鑒定所檢驗鑒定,李某備靜脈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為:123.1mg/100ml,目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柘城縣陳青集鎮居民張某力飲酒后駕駛豫NAXXXX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柘城縣上海路與長青路交叉口時,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后經抽取張某力靜脈血液送至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張某力靜脈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32mg/100ml,目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No1【冀某強涉嫌危險駕駛案】
2023年7月5日6時54分許,犯罪嫌疑人冀某強飲酒后駕駛一輛豫NV252Z號小型轎車在永城市高莊鎮幸福港灣二期東門路段行駛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隨即將其帶至永城市東城區中心醫院抽取血樣,后經商丘普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冀某強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47.59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經涉嫌危險駕駛罪。
No2【張某帥涉嫌危險駕駛案】
2023年7月14日7時6分許,犯罪嫌疑人張某帥飲酒后駕駛豫N20H1Z小型轎車沿S317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永城市馬牧鎮鄭店村路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隨即將其帶至永城市西城區中心醫院抽取血樣,后經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張某帥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4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經涉嫌危險駕駛罪。
No3【彭某猛涉嫌危險駕駛案】
2023年7月13日11時2分許,犯罪嫌疑人彭某猛飲酒后駕駛川A1DE04號小型普通客車,沿X002縣道由北向南行駛至順和鎮劉古同村路段時,與一輛電動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后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隨即將其帶至永城市中心醫院抽取血液,后經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彭某猛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76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經涉嫌危險駕駛罪。
商丘交警提示:酒駕是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危害極大,極易引發交通事故。廣大機動車駕駛人應切實提高交通守法和安全意識,避免僥幸心理。
酒駕、醉駕違法成本: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飲酒(20mg/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駕駛=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2000元以下罰款+一次記滿12分。
●二次及以上飲酒駕駛=10日以下拘留+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 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15日拘留+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 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駕駛=約束至酒醒+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
●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對于醉酒駕車犯罪行為,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后果,依據《刑法》的規定均構成危險駕駛罪,對駕駛人處拘役1至6個月,并處罰金。
●飲酒和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身禁駕,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損害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后,有權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
若是酒駕、醉駕違法引發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可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公民不能入黨、不能報考國家公務員;參軍或報考軍校無法通過政治審查;從事出租車、貨車、客運車輛等營運行業的駕駛人,更是面臨失業的危險;行政機關公務員要被給予開除處分。
來源|商丘交警支隊
編輯|馬信志
審核|李瑾瑜楊寧
監制|張富義
總監制|郭文劍 宋圣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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