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3838 證券簡稱:四通股份 公告編號:2023-019
(資料圖片)
廣東四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現金紅利 0.04 元
?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5/25 - 2023/5/26 2023/5/26
?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 2023 年 5 月 10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
)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 320,016,000 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 0.04
元(含稅)
,共計派發現金紅利 12,800,640 元。
三、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5/25 - 2023/5/26 2023/5/26
四、 分配實施辦法
(1)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
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
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
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無
(1)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
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
號)和《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2]85
號)有關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股息紅
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04 元;對個人持股 1 年以內(含
票時,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
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
限在 1 個月以內(含 1 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20%;
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上至 1 年(含一年)的,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10%;
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
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2]85 號)有關規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 20%
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為 10%。即公司按照 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后每
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 0.036 元。
(3)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
根據《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
通知》
(國稅函[2009]47 號)規定,公司按 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
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036 元。
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涉及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
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于通過滬港通投資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
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81 號)的規定,對于通過滬港通投資 A 股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
括企業和個人)
,本公司按 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 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公司主管稅務機
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
(5)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東和機構投資者,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五、 有關咨詢辦法
關于本次權益分派如有任何疑問,請按照以下聯系方式進行咨詢:
聯系部門:公司證券部
聯系電話:0768-2972746
特此公告。
廣東四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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